父亲“以爱为名”殴打孩子、分手后遭前任持续骚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你知道吗,遇到上述这些行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今天(16日)上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2016年3月至2025年4月期间审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情况,剖析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精神暴力也在禁止之列
9年间,徐汇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69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禁令43件,驳回12件,裁定准予撤回申请14件。从人物关系看,48件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13件为父母子女关系、6件为恋人关系、兄弟及翁婿关系各1件。
申请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一定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等。
除传统意义上的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的肢体暴力外,还经常伴随着经常性的谩骂、恐吓、威胁等精神暴力。在因父母教育子女方式不当引发的保护令申请中,暴力形式还表现为禁止进食或上厕所,长期贬低、打压、当众羞辱等行为。
常某某在教育儿子小明(化名)时常采用殴打的方式民信配资端,导致小明身心均遭受创伤,为此学校老师及小明的母亲多次报警。民警多次教育后,常某某依然对小明采取殴打等暴力教育手段,小明因此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要求禁止父亲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
徐汇法院审理认为,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常某某在教育孩子时采用殴打方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虽然其在孩子学习和生活上的付出,让孩子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这不能抵消其在教育孩子时方式方法上的不恰当性,即使孩子处在叛逆期,也不应成为殴打孩子的理由。综上,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禁止常某某对小明实施家庭暴力。
贯彻“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
在徐汇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申请人,即受害人,集中于妇女、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占比高达84%。
徐汇法院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往往是离婚、抚养权等其他案件的衍生纠纷,但因案件证明标准不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结果并不一定影响前述案件的裁判结果,其存在的核心意义在于制止具有紧迫性的家庭暴力行为。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应当贯彻“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即只要受害人能证明其有较大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就可以获得相应保护。
2024年3月,王女士多次收到前男友通过短信、微信发来的骚扰、威胁言语,以及自己和相关亲属的住址照片。此外,王女士还发现前男友曾非法进入过自己的住所。
经公安机关调解,前男友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骚扰、纠缠、威胁王女士及其近亲属、不再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王女士及其关联方信息、对已获取的王女士的个人信息不得进行披露。
之后,王女士向徐汇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前男友骚扰、跟踪、威胁、接触自己及近亲属;禁止前男友在自己的住所、工作单位以及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禁止前男友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骚扰、恐吓自己及近亲属。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男方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家暴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与社会道德要求相左。因此,即便双方已在公安机关达成了调解,鉴于这些行为构成了对王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生活安宁的实质侵扰,存在威胁王女士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故法院仍有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必要。综上,法院对王女士的相关请求均予以支持。
执行衔接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徐汇法院指出,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还面临一些困境。比如,程序启动动力不足。受传统观念影响,丈夫打骂妻子、父母打骂子女有时会被认为是家务事,加上亲友“家丑不可外扬”的劝阻,以及对流言蜚语的畏惧,受害人主动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救济的意愿较弱。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此外,证据固定难度较大。家暴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受害人往往难以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尤其是对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而言,既缺乏证据留痕的意识,也缺乏搜集、留存证据的能力。
监督执行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按照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考虑到家暴的隐蔽性,法院往往无法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和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之间相关执行衔接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徐汇法院建议,要加大反家暴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使用法律武器的能力,营造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
同时,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法院与公安机关、妇联会、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在特定情况下职能和作用。比如,对于缺乏有效监护和保护主体的当事人民信配资端,特殊情形下,可由最先发现家暴事实的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避免因相关监护人的缺位导致法律保护的缺位。在收到家庭暴力投诉时,有关部门应当第一时间做好记录,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协助、引导受害人及时固定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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